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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消防验收或未经备案抽查的建筑起了火,住建部门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 | 作者:001 | 发布时间: 2023-04-06 | 90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未经消防验收或未经备案抽查的建筑起了火,住建部门要承担责任吗
近日,广东清远一起亡5人火灾的调查报告公开,相关链接:


清远市佛岗县石角镇“1.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其中涉及到住建部门的问题如下:
佛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号)第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佛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工作,对不按照规定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据调查,佛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 2019年机构改革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职能以来,到火灾事故发生前,未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违法行为的查处,对涉事场所改建、改变使用性质、内部装修工作未开展履职。
对这件事儿,住建部门和消防部门目前还有不尽相同的看法。
1、对住建部门的法定职责的看法
从国家层面讲,一个部门要干什么,首先要遵循“三定”方案中的职责,也就是说,国家让你干什么,然后给你多少编制让你干。
2019年3月27日,住建部、应急管理部联合下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明确:“移交承接的范围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
因此不少人的看法就是:住建消防工作职责是从接到行政申请开始,到出具行政审批文件为止。在政府公布的权力清单中所列的行政许可权、行政给付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等十类行政权力中,住建部门只被授予了行政审批和行政确认两项权力。
2、对消防法58条的看法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目前,消防机构的理解是,既然本条第(一)至第(三)款是由住建部门负责行政审批,则行政处罚显然也应当由住建部门来处罚。而住建部门的理解则恰恰相反,理由是本条明确指出了“按照各自职权”进行处罚,那么,好了,职权在哪里?职权就是以地方政府门户网站上的权责清单为准,不好意思,各地住建部门的清单中的内容,并没有对本条所涉违法行为处罚的职权。
这问题就来了呀
1、住建部门有没有消防行政处罚权?住建部门不少人觉得我只管工程项目消防审批(许可),至于工程项目不验收就投入使用,不通过设计审查就开工,这和我关系不大,我没办法处罚;我三定中没这个职责,国家没给我编制(没人),谁去检查、调查、办处罚案子?
2、消防法是不是还要改?我们知道,在改革期间,改革是先行的,立法或修法是滞后的,到现在消防法的修法还没列入年度计划,既然改革先行,那就应该以三定中的职责为准,消防法58条也说是按照各自职权处罚,那是不是要下步修法中把处罚权明确给消防机构?
3、现在这段过渡期怎么办?现在的情况是,大多数住建部门,工程项目没验收的我不查也不处罚,有时候消防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未验收的抄送过来也不管。还有些项目住建没验收,消防机构也办了开业前检查了,单位也开始营业了,出了火灾算谁的?